Post By:2021/11/12 8:30:58
各供热企业:
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的政策规定和我局关于区城市燃煤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,经研究,决定对我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非居民采暖用热,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,基准价格调整为92.47元/吉焦(含税,下同),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%,下浮不限。采用面积计费的,最高销售价格为38.25元/平方米建筑面积,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。
二、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,基准价格调整为92.47元/吉焦,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%,下浮不限。
三、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。
四、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16日起执行,非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12日起执行。原即墨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三部门《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及明确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即发改价字〔2008〕18号)中关于非居民用热价格的规定以及原即墨市发展和改革局《关于调整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》(即发改价字〔2010〕3号)同时废止。
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
2021年11月10日